释义 |
因借款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款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款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第三条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