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8、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9、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