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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历史沿革
释义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耕地征用后1年开始缴纳,非耕地征用后次月开始缴纳,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具体含义是:城市的征税范围指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征税范围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工矿区的征税范围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地。占用上述地区以外的土地,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征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是根据土地的征用和交付时间来确定的。对于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有土地。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并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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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0: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