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由国税局代征地税税费的办税大厅代开: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纳税申报单等必要资料; 2、在同一窗申报缴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由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代开∶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局指定窗口提交纳税申报单等必要资料; 2、在同一窗申报缴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领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