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动产质押的,须交付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一)所须材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9、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二)操作流程: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一、质押的含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特征 (一)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三)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