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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释义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并忠实如实地报告有关事项和信息。居间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居间人应负担居间费用。订立居间合同时,委托人应明确活动内容、酬金、违约责任等事项。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居间人未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订立居间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在实践中,有些居间人为了获得报酬,会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这不仅不能促成交易,还可能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合同以外的损失。这很明显就是居间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此时居间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居间人作为中介,其主要义务包括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以及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应明确载明委托内容、酬金数额等,而居间人则需说明自身能力和条件。合同中还应订明违约责任条款,保护委托人利益。此外,居间人资格应受限制,要求其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对于居间人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其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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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