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居间人以及居间人具有哪些职责 |
释义 |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 一、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 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 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二、什么是居间合同的约定? 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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