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定是什么 |
| 释义 | 原来曾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最新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这样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但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些行业的企业如果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制定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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