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子女探望权 |
释义 | 应这样实现子女探望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对方不履行协助探视权该如何 对方不履行协助探视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和探望行为。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孩子已经满了八岁,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不得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的规定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等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探望权纠纷怎么处理? 探望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父母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在判决后,一方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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