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传统意义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该作广义的解释,即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可以不局限于家庭,被害对象也不局限于妇女,暴力的指向可以是妻子、子女、父母、兄妹,甚至是丈夫。暴力侵害对象应该包括一般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特定家庭中的弱者,如"妻管严"的丈夫;某些特定时间的弱者,如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发生的空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在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表现为,既不积极反抗,又不积极向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帮助和保护。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稳蔽性。 (三)受害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和极端性。就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暴力行为而言,往往反复发生,如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体罚和殴打、虐待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长期的Σ害性。有的暴力行为一开始就具有极端性,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会的宽容性。尽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比较容易察觉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宽容的态度,虽然知晓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认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被动性表现为国家对家庭暴力干预的选择性。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是?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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