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香港回归是1982年9月定下来的,是邓小平谈下来的。1982年9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因香港前途问题与其进行谈判。 邓小平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的方案解决。他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应该明确规定:中国将于1997年收回香港。”双方最后达成共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于1984年签署协议。 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