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概述 |
释义 |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包括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包括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且易滥用、非临床治疗首选、因严重不良反应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违背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药物。 法律分析 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2.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监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拓展延伸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的关键要点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的关键要点包括:首先,药物的临床疗效必须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确保其对常见疾病的治疗效果显著。其次,药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应得到充分评估,以避免不良反应和严重的副作用。第三,药物的经济性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应确保价格合理、可承受并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此外,基本药物的选择应考虑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患者需求和公共卫生优先级。最后,基本药物的遴选应建立在科学、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机制下,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需求。 结语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的核心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且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暂停生产或使用的、以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药物。基本药物的遴选应充分考虑临床疗效、安全性、经济性、流行病学特征和患者需求,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估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需求。 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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