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一、上海砍伐树木的处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