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需要办手续吗 |
释义 | 收养子女需要办理手续,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证明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3、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则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入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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