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
释义 |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五、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 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优势是投资额较大,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 4-6倍,投资范围广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优势审批权限集中在地方层面,存在沟通的空间和余地。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优势是可以先向融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再向其进行 1年以上的债权融资或购买融资方的可转股债权,对于希望以股加债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较为便利。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优势是在国内禁止企业间相互贷款的环境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除了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之外,唯一可以定期收取利息而不受到制裁的方式。 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优势是实际执行审批层级较低,是较为直接而方便的一种从事跨境业务的方式。 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优势是突破了外汇管制的障碍,可直接将境外资金用于购买不良资产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优势是对于有意投资中国内地A股市场的境外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近期又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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