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怎样办理 |
释义 |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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