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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怎样办理
释义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的,孩子父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送养人在登记时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时还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也要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送养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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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