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疆治安处罚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 (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