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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不适宜使用的商业名称有哪些
释义
    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企业名称有:
    1、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
    2、企含有邪恶宗教、侮辱性的词语的;
    3、法律法规纠正不适宜使用的其他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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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