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发明专利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驳回发明专利的救济方法有:找到被驳回的原因,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在经过复审审理程序后,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复审决定书。 一、怎么识别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的识别过程: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写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复审 (一)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二)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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