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有:
 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解;
 3、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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