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谓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