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综上所述,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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