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释义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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