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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情签订在哪做
释义
    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伤情鉴定的定义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鉴定原则
    1、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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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