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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死刑犯不能办丧
释义
    因为为了限制死刑犯的行动、防止假死的情况的发生,更好照顾罪犯亲属的心理感受,所以家属不能认领尸体,也不能为死刑犯办丧,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死刑程序进行,由法院直接安排火化,然后通知家属来领骨灰,除非特殊原因才会通知家属领取遗体。
    一、具体原因
    1.为了照顾罪犯亲属的心理感受。枪决完罪犯的现场也是较为严峻的,再加上处决的人往往是至亲的人,家属可能无法接受。
    2.为了防止一些意外事情发生。如果是看到遗体,会出现悲痛过度情况,导致情绪起伏过大影响身体。同时也为了防止死刑犯诈死,等待机会进行逃脱。因此,执行死刑后家属不能收尸。
    二、死刑执行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由法院直接安排火化,由家属领取骨灰,一般不会由家属收殓遗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六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百二十七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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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