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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人在狱中死亡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犯人地址检查哪里
    可以询问当事人的家属,因为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监外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怎么走?
    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
    三、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的内容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四)及时收监执行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五)刑期计算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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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