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通过死缓减刑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外,为六个月以上是十五年以下。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