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
释义 |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当事人变动物权时进行过公示,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存在地役权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时,也可以对抗第三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一、如何理解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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