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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野生动物购买者的处罚措施
释义
    国外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常识,严格控制猎捕、出售、饲养和持有野生动物。我国已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违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除非经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售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法律分析
    在国外食用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的,国外很少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常识比较普及化,国外一些国家在猎捕、出售、饲养和持有野生动物期间就有严格控制。单纯的吃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犯法,我国国家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地方法规,在地方法规当中已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所以在这些地方政府食用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另外,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结语
    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国外是违法的,而国外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常识较为普及,严格控制猎捕、出售、饲养和持有野生动物。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违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经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非法出售其他野生动物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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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