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
释义 | 减刑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在学理界目前对于减刑是否可以被撤销或变更的观点,认为,基于狱中表现或个人表现的减刑,可以因为表现变得恶劣而撤销,这是基于同一种条件做出的决定,而对于立功做出的减刑则不可以因为表现恶劣不服从管理而撤销或变更。 一、可以减刑的情形是哪些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有什么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二、关于减刑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 1、可以减刑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规定:如果属于在监狱内、或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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