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向职工借款合法吗 |
释义 | 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的集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来讲,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赖账。虽然法律允许公司向员工及家属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但也要警惕该等行为向非法集资犯罪转化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一、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如下: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意图上不同。非法集资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上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偿还本息; 2、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所有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者个人拆东墙补西墙的,更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罪; 3、从单位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如果单位业务正常,经济能力强,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是一家皮包公司,或者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集资罪; 4、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集资罪;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的,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很小,一般应当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行为人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则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有可能确定集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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