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