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且近5年内在珠海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的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 第九条 每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的10%。 第十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