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 工伤认定 的 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 工伤保险 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如重庆市。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便产生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都对 工伤 申请不予认定的情况,而且均有当地制定的地方规章做依据。一方面是谁认定谁就将承担 诉讼 风险;另一方面,事故地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是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 社保 经办机构认可的问题。例如,1999年 北京 的劳动行政部门曾经认定一例 深圳 企业驻京机构人员的工伤,后遭到深圳企业反对,称此人并非其职工。而驻京机构也改变态度,也不承担工伤责任,使此人的工伤认定失去意义。此后,北京才颁发了工伤认定实行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 管辖 的规定 以上是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知识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