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规定 |
释义 |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向股东借款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具体如下: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出其出资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利用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由相应的部门予以查处。 4、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5、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7、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已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在承担发起人应收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8、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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