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贪污罪的手段有以下:
 1、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
 2、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3、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己有;
 4、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构成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有以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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