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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与工伤】(第108弹)地下车库照明不足,老人下车跌进窨井
释义
    在某小区昏暗的地下车库,徐老太下车关门时不慎一脚踏进了窨井里,造成十级伤残。对责任归属问题,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有托词,认为和自己无关,近日,吴中法院对这一侵权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物业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自2014年7月5日开始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该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涉案车库作为小区设施一部分,理应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整体之内。从物业服务合同第14条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时,已知晓小区存在公共设备设施严重不足等情形。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存有过错。开发商在涉案车库等设施设备出现缺失等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且未与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等方面的有效交接,故对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错。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涉案车库存在照明不足、窨井盖缺失等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均未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两被告的共同不作为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另,涉案车库规划为业主及商业街消费人群使用,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两被告虽认为原告具有过错,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法庭调查亦未发现原告具有相应的过错,故两被告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吴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连带赔偿徐老太9万余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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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