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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撤案?
释义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的撤案决定属于检察院作出的终结性处理决定,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业务范围,公安机关的撤案虽然也属于公安机关的终结性处理决定,但并非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业务范围。检察机关撤案属于检察监督范围,公安机关撤案理应也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精神还是从诉讼价值来看,正确、及时的对公安机关撤案进行监督,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有效保护,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衡,遏制公权滥用,促进司法公正,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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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