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了婚介费突然不想找了可以退费吗 |
释义 | 一、婚介所收费后可以要求退费吗 一般来说,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务费之后,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双方约定好的人选,但不可能保证每次提供的人选,双方都能满意。所以最后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负责的。如果消费者主张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就应举证证明有欺诈的事实存在。但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选,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骗子。 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虽然婚介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根据合同自愿、公平原则,如果消费者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即使婚介公司不情愿,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判令婚介公司根据其已经提供的服务情况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消费者服务费。 二、婚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楼及办公设备; 2、注册资金30000元以上; 3、有三名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和明确的法律代表; 4、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当地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5、财务具有特殊的帐户管理。 三、相关案例 2011年3月31日,鲍女士先后共计花18.6万元委托咨询中心为自己提供婚介服务。双方约定,三个月合同有效期限满后,如果鲍女士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合同继续义务服务到鲍女士满意为止,没有任何费用。2011年6月29日,鲍女士签署了内容为“本人与咨询中心会员王先生见面感觉良好,并同意相处,不需要再为我介绍其他人选,特此申请终止服务”的停档申请。 2011年11月,鲍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咨询中心介绍会员信息都不准确不符合自己择偶条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不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让自己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故要求咨询中心返还18.6万元服务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咨询中心辩称,中心已按约定为鲍女士提供了符合其要求的婚介服务,鲍女士对安排约见的会员是满意的,并从中确定与会员王先生交往,之后向中心提出终止服务申请。中心不存在任何欺诈情形。得知鲍女士与王先生交往不畅时,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已届满,中心仍然及时安排了十余位会员和鲍女士见面。鲍女士以中心服务存在欺诈为由,在合同期满后要求退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庭审中,咨询中心提交了2011年4月15日安排王先生与鲍女士见面的服务约见单及王先生身份证、离婚证、车辆行驶证和房产证,用于证明中心未向鲍女士隐瞒信息,王先生条件非常符合鲍女士择偶要求。鲍女士对该服务约见单真实性不认可,称其签字的约见单对象名字是王总,内容是丧偶不是离异。针对其他有关王先生的证据,鲍女士表示相关信息咨询中心之前从未向自己提供过。经鲍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2011年4月15日《服务约见单》中本人确认签字处的“鲍女士”签字是否为鲍女士本人所写进行同一性鉴定。2012年2月28日,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该签名笔迹不是鲍女士本人所写。鲍女士认为咨询中心介绍的对象信息虚假,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自己服务费,故意编造虚假服务约见单以隐瞒事实;咨询中心称约见单内容真实,签名问题是由于员工丢失了约见单,中心要存档员工就自己签字补了单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咨询中心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