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苹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补偿费应根据不同果树生长期进行补偿,培育期每株5-90元,初果期每株90-210元,盛果期每株210-1200元,衰果期每株600元,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分析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拓展延伸 农业政策调整:国家调整果树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受益 近日,国家对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一农业政策调整对农民来说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根据新的补偿标准,农民在果树征地时将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补偿。这意味着农民将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以及更好的保障他们的利益。此举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有助于促进果树种植业的发展。国家的这一决策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重视,并将进一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果树种植,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近日,国家对果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根据新的补偿标准,农民在果树征地时将获得更合理和充分的补偿。这将为农民带来更高的经济回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利益。此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也促进了果树种植业的发展。国家的决策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重视,激励农民积极参与果树种植,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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