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反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法律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