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行人身检查应当注意什么 |
释义 | 应当注意两点: 1、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查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确检查部位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价值,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的人、检查的经过和结果,都实事求是地记录清楚,不能有虚假。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便存查。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二、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吗 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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