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 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 3、门诊煎药费; 4、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6、上海外来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仅限门诊,属于门诊专用,用来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7、上海医保不报销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主要是为了减轻参保人看病就医负担,保证人人有钱看病,人人看得起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