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价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因此对被拆除房屋作价补偿的,应当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对作价补偿金额作了适当的提高。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作价补偿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其他协议书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将作价补偿价款给付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按照协议书的规定给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拒绝接受房屋补偿价款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房屋拆迁裁决主管部门作出作价补偿裁决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应当按照裁决书规定给付和接受作价补偿价款。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作价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拒绝领收作价补偿价款的,拆迁人可以办理提存公证。拆迁人拒绝给付补偿价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