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承包方整户消亡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政策依据是:《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依法收回承包地”。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收回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自户口迁移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户口迁移时,农业生产年度已经开始的,可在本生产年度结束后,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取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承包方应自取得最低生活保障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取得最低生活保障时,农业生产年度已经开始的,可在本生产年度结束后,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收回。 第二十五条 [收回规定]承包方弃耕,发包方应当将弃耕的承包地暂时收回,按机动地管理。原承包人书面保证不再弃耕,发包方应当将承包地交还原承包人。 连续弃耕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