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安员的禁止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理财务; 3、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4、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5、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保安的职责职责: 1、执行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任务; 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区域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 综上所述,在公共的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一般要提供安保服务的,由保安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安保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