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留置权如何行使?
释义
    (一)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一、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一)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二)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三)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四)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五)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六)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七)无妨碍留置权
    二、留置权有哪些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义务;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0: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