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胎可以要求十万的赔偿吗 |
释义 | 打胎要求补偿10万的数目合理问题:1.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胎儿在法律上为拟制的人,当没有出生时视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一旦未能成功出生,甚至被提前结束生命时,则其自始至终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不能作为女方向男方索求生活费、教育费等扶养费的依据。2.打胎的违法性:女性具有生育权,不可被剥夺或强制生育,因此,女性打胎是不违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3.赔偿问题:打胎男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办法基于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认为打胎对妇女的身体会造成损害,而妇女在打胎过程中其类似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人格权收到了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方式中不存在赔偿损失。只有认为双方虽然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女方因打胎导致误工、住院等情形,男方作为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赔偿标准也是双方基于误工费、医药费等双方商定的。 一、女方是否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 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不是无效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的行为因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其婚姻仍是有效的。 二、不愿意生二胎可以起诉离婚吗 二孩时代许多家庭因为“要不要生二孩”的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此法院能否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呢?从法律层面上看,丈夫和妻子都有生育权,但生孩子的这种大事,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若妻子不愿意,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生不生孩子,是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生不生二孩,女方是有决定权的,丈夫因此起诉离婚,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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