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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负责人的姻亲可以担任出纳吗
释义
    单位负责人的姻亲不可以担任出纳。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以上是规定的事项,只要没有以上情况的职位都可以。
    出纳之间应当回避的情形:
    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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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07:55